關于II類水體及飲用水保護區一定范圍內項目的回復
?關于II類水體及飲用水保護區一定范圍內項目的回復2019-10-09來信:1、根據《污水綜合排放標準》(GB8978-1996)II類水域禁止新建排污口,那II類水域上游支流未劃定水環境功能區的水域能否設置排污口?2、為發展當地旅游經濟,實現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,區域需建設旅游設施基礎項目,對于此類只排放生活污水且排放量較小的項目,可否在II類水域岸線內一定陸域范圍內或飲用水水源(準)保護區外一定陸域范圍內設置人工濕地等工程設施或就近進行林地、農田進行消納?回復:您的來信《Ⅱ類水體及飲用水保護區一定范圍內項目》收悉。感謝您對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的關注和支持,經研究,現答復如下:一、關于Ⅱ類水域上游支流的排污口設置 對Ⅱ類水域上游支流,建議調查了解該水域是否有自然保護區、飲用水源保護區、水功能區劃等相關要求。對有上述要求的水域,應按照有關規定論證排污口 設置工作;對無上述要求的水域,應補充開展現場查勘和監測評估工作,按照水域環境功能和目標確定水域類別后,執行《污水綜合排放標準》關于排污口設 置的要求。
二、關于Ⅱ類水域或飲用水水源(準)保護區周邊區域的生活污水消納問題
(一)Ⅱ類水域及飲用水水源(準)保護區一定范圍內的項目應嚴禁利用滲井、滲坑、裂隙、溶洞等方式排放水污染物,防止污染地下水。關于滲井、滲坑, 《行政主管部門移送適用行政拘留環境違法案件暫行辦法》第五條規定:“滲井、滲坑是指無防滲漏措施或起不到防滲作用的、封閉或半封閉的坑、池、塘、井和溝、渠等”。
(二)來信所述建設項目所采取的污水處理處置措施應符合前述規定要求。該項目若向環境水體排放水污染物,還應當符合國家和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標準的規定。